《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64号令) 第九条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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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64号令) 第九条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第112号令)第九条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
(二)依法设立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1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验资证明,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供有关文件;
(三)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简历,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
(四)拟设保安服务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有关设备、交通工具等材料;
(五)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
(六)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材料;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十条 申请设立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除向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10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的有效证明文件;
(二)出资属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51%以上的有效证明文件;
(三)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的材料;
(四)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的材料;
(五)枪支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情况的材料。
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增设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无需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或者外资独资经营的保安服务公司(以下统称外资保安服务公司),除了向公安机关提交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合同;
(二)外方的资信证明和注册登记文件;
(三)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为外国人的,须提供在所属国家或者地区无被刑事处罚记录证明(原居住地警察机构出具并经公证机关公证)、5年以上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在华取得的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重新申请保安服务许可证,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为外国人的,除需提交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外国人就业证复印件。
法定期限的法律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九条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受理条件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资本验资证明、国有资产评估文件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简历
3)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
5)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
6)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有关设备、交通工具等材料
7)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
8)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材料
9)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申请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的保安服务公司还需提供:
1)出资属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51%以上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2)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的材料
3)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的材料
4)枪支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情况的材料
设立外资保安服务公司还需提供:
1)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合同复印件
2)外方的资信证明和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
3)境外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所属国家或者地区无被刑事处罚记录证明
4)境外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5年以上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
三、办理流程
材料名称 | 材料填写样本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是否需要电子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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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公司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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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2份 | 是 | 是 | 无 |
注册资本验资证明、国有资产评估文件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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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1份 | 是 | 是 | 无 |
法定代表人相关证明材料 | 高级保安员证明.jpg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是 | 是 | 无 |
主要管理人员相关证明材料 | 保安员证.jpg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是 | 是 | 无 |
公司住所情况材料 | 房屋权属证件.jpg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是 | 是 | 无 |
有关设备、交通工具证明材料 | 设备清单.jpg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是 | 是 | 无 |
公司组织机构图及相关制度材料 | 公司组织机构图.jpg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是 | 是 | 无 |
工商核发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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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1份 | 是 | 是 | 无 |